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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南方的数字人权:概念、困局与启示

2023-06-28 10:47·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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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伊斯雷尔·爱泼斯坦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史安斌在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分论坛上发言

在21世纪初互联网兴起之时,赛博空间被塑造为一种“彼岸”式的乌托邦,成为能够消弭各种摩擦与冲突的、去中心化的“大同世界”。近年来,随着脸书等互联网巨头非法收集用户数据的丑闻相继曝光,加上与新冠疫情相伴而生的“信疫”困境,这些现实挑战导致人们愈发关注数字环境的安全问题,并进一步审视多利益攸关方共治体系为人权提供的有限保护。本文旨在以数字人权的概念界定为切入点,聚焦全球南方国家面临的数字人权保护困局,并基于此探索中国作为全球数字治理的关键一员与全球南方国家合作构建数字人权保护的可能路径。

一、数字人权的概念界定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人权涉及了哲学、法律、政治等领域,其意涵复杂,覆盖面广泛。但从《人权宣言》中明确的“对抗封建与专制力量”内涵,到19世纪反对资本剥削、贫富不均的平等权,再到20世纪反殖民进程中所提出的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其宗旨都是将个体从统摄性的强大力量中解放出来,从而保障个体的福祉与尊严。另一方面,人权意涵的拓展也意味着其概念界定应当随着人类社会组织与运作的转变而进化。换言之,随着经济与技术环境的发展,对于人权构成的威胁与挑战也会迭代。

数字时代的来临为人权概念的解释力构成了新的拓展。在联合国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关于数字人权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都明确了人权保护的“规范性等同”原则,即人们在“线下”拥有的人权在“线上”网络空间中也应当得到保护。因此,智媒时代保障用户的数字人权意味着其免受互联网公司利用“黑箱”算法、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在信息收集及自动化决策中造成的根本性侵害,在政策话语和学术研究层面突出表现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与平等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度嵌入人类社会生活,个体的“隐私权”成为受到根本性挑战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信息的内容,还包括用户的“元数据”。这些信息一方面有助于用户建立与维持社会关系,便于互联网公司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但通过汇总和分析元数据所探知的个人行为、人际关系、兴趣偏好和身份信息也使得隐私泄露的风险大幅增加。即便互联网企业声称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但其商业模式集中在收集、使用、分享用户数据并将其货币化,进而了解并最终控制用户选择。2018年曝光的“脸书用户数据门”使得公众首次直观地感受到数字空间中的隐私泄露危机,随后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为期一年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以及多起集体诉讼唤起世界范围内公众对数字隐私权保护的诉求。然而时至今日,大多数国家因立法意愿、执法力度或监管资源只能提供极其有限的隐私保护。即使被誉为“世界上最严格的隐私安全法”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也允许互联网企业收集、使用和披露数据,只要他们确保整个流程的透明度,并且征得用户的同意。换言之,互联网企业以“个人信息匿名”与“知情同意”为由,将部分隐私保护责任转移至用户自身。但问题是,用户是否真的被赋予了“选择权”,他们能否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知情权”,以及他们在知情同意后能否真正获得在线隐私的保护,种种疑问依旧悬而未决。

另一项由于数字技术兴起而变得异常“脆弱”的基本权利是平等权。近年来,貌似“中立”“无害”的前沿科技产生结构性的歧视和偏见引起了舆论关注,例如,谷歌开发的APP竟然将黑人的图片归类为大猩猩。从散布种族主义言论的聊天机器人Tay,到歧视女性的亚马逊人工智能招聘应用,再到拥有“觉醒主义”(wokeism)政治偏向的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人们逐渐认识到算法会因人为造成、数据驱动或机器的自我学习“复刻”——甚至会放大或强化——潜在的文化与制度偏见,形成对特定群体的、系统的、可重复的不公正对待,这种“自动化歧视”对平等权构成了新的挑战。2014年以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报告中多次强调,数字时代的权利保障应符合非歧视性原则。在此后五年中,欧盟、美国、中国陆续发布相关法规或政策指南,对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驱动的商业实践施加限制,旨在促进建立“算法问责制”,推动“算法透明化”,从而保护数字空间中的平等权。

二、全球南方的数字人权困局

对于全球南方国家而言,人权保护的困局不仅限于人权在数字时代的“新型拓展形式”,更在于信息传播权力架构的改变。具体而言,以硅谷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所掌握的平台中介性权力打破了“公权力”与“私权利”这一前互联网时代的“二元对立定式”,重新构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角联动范式。同时,全球南方国家用户所使用的主要数字平台系统绝大多数并非本土所有,跨国互联网公司一方面成为各国法律监管的对象,另一方面依靠自制的内部规则成为各国用户实际上的“治理机构”。特别在“行业自律”理念的主导下,不管是在数字经济的监管上,还是在公共信息平台的维护上,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通过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机制对跨国互联网商业机构进行问责,国家自主性在信息资本主义“无限”扩张的全球背景下逐渐遭到消解。

一方面,全球南方国家难以在平台资本主义体系中构建“治理自主性”。时至今日,以MAGAM(现更名为“元”的脸书、苹果、谷歌、亚马逊、微软)为首的硅谷巨头形成全球垄断之势,成为了大多数国家数字公共空间的规则制定者及管理者。“元”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共有35亿用户,几近全球人口半数;谷歌在巴西和印度的搜索引擎赛道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苹果公司在全球最高市值科技公司榜单中牢牢占据榜首。现实世界中行业丑闻的接连爆发使得公众认识到“普世性”的平台自治准则无法适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地方性经验,依赖于行业自律的伦理规范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资源分配长期不公且投诉无门。在巴西、智利等南美国家,跨国社交媒体平台干预选举甚至于引发骚乱的例子层出不穷。

2018年伊始,随着“脸书数据丑闻”在世界范围内引发的震荡,民族国家的数字监管模式终于得到了姗姗来迟的重视,却发现国家公权力与“利维坦式”的跨国互联网巨头的对抗充满了不确定性,被戏称为“混乱的管辖权舞蹈”,意指国家政府与科技企业在监管裁决边界两侧跌跌撞撞,时而由政府主导,时而又以企业决定为先。尽管全球南方国家得以通过立法程序规制平台行为,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在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个人数据法》后,该国有关政府部门在敦促警告跨国社交媒体平台遵守该法未果后,关停部分互联网公司服务,以此“倒逼”相关企业与之对话。然而,除了TikTok积极响应外,脸书、优兔、照片墙等硅谷巨头均反应迟滞,而相关政府部门也无可奈何。同时,国家政府与跨国公司的治理博弈也存在于立法这一前置阶段。当新自由主义浪潮下的技术创新为企业的权力攫取披上了道德正直和公共服务的外衣,政府作为人权保护的主体角色被逐渐边缘化,甚至被妖魔化为公民私权利的“加害者”。因受到欧美国家主导的“对言论自由形成威胁”的舆论压力,非盟制定的《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马拉博公约》在55个非盟成员国中仅有14个国家签署。此外,在数字技术的迅猛变革与相关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映衬之下,政府立法程序则显得过于缓慢。从人工智能自动化背后隐藏的“幽灵劳工”,到物联网产业引发的家居隐私问题,互联网通信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动态发展使得国家监管机构难以预测和把握新科技的演进。

另一方面,全球南方作为信息科技的“后发国家”更是难以构建“技术自主性”。自互联网技术诞生伊始,美国便倚仗于其先发优势牢牢把握着数字科技几近所有细分行业的主导权。而对于全球南方国家而言,其不仅面临着智力资源贫瘠的局限,同时还受制于资本资源的匮乏。然而,区别于以往“给每个孩子一台电脑”等旨在通过提升后发群体的数字素养与技能以帮助其习得编码、硬件制造、机器人技术等新兴科技的数字援助计划,如今由大型科技公司主导的“移动设备接入计划”往往无视当地国家的技术创造性与自主性的需求。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脸书、谷歌、推特等互联网巨头针对于南方国家用户推出的“零费率APP”。此类软件使得用户无需支付移动数据费用即可浏览十余个网页,却仅限于CNN、强生公司网站等与互联网平台达成利益合作的商业网页。换言之,这些“零费率”软件并未系统性地解决成本障碍,而是以傲慢的姿态充当南方民众的“互联网守门人”,致使技术依赖的同时凭借对内容的完全控制使全球南方的用户忠于自己的企业利益,成为大多数美国文化的“被动消费者”。这些“数字慈善(伪善)家”则掌握了海量用户的在线数据,并进而将其货币化以谋求利润价值,变身为“数字殖民者”。

同时,根深蒂固的“数字鸿沟”加剧了后发国家的“技术自主”困境。首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距今已有21年,尽管全球接入互联网的人数明显上升,却仍有27亿人“完全离线”,绝大多数集中于南方国家。当美国国家互联网接入率接近95%的“普遍使用”目标时,非洲仅为40%,“最不发达国家”(LDCs)和“内陆不发达国家”(LLDCs)迄今只有36%的人口接入互联网。对于全球南方国家而言,“普遍连接”仍是遥不可及的愿景,大量民众仍然被排斥在“信息高速公路”技术的成果之外。国际电信联盟在2022年发表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对于互联网接入起决定性因素的仍是物质基础与经济水平。在非洲国家,有49%在宽带网络范围内的人口由于负担不起宽带费用或因无法获得数字设备而“离线”。

三、构建数字人权保护的南南合作路径

正如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所阐明的,“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是信息时代的必然选择”。中国作为全球数字治理的关键一员应引领构建数字人权保护的南南合作路径,以祛魅全球北方主导的“互联网自由”神话作为起点,构建个体人权观与集体人权观统一的全球南方数字人权观倡议,以南南合作的路径推动数字人权的包容合作实践,以期全球普惠的最终实现。

第一,祛魅“全球北方”主导的“互联网自由”神话。2013年斯诺登“棱镜门”事件、2018年“剑桥分析公司非法收集数据丑闻”、2022年“马斯克解密推特档案”都在反复提醒着美国于数字空间中的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无论是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极力鼓吹的“美式互联网价值观”,还是2022年4月新近设立的“网络空间与数字政策局”,都标志着美国将继续通过营造数字空间的“无国界”幻觉进而合法化其地缘政治目的,即美国政府在全球信息流动中占据着支配性的权力地位,保持“世界创新领导者”和“标准制定者”的地位,并借此在数字空间打着“创新”旗号继续散布“普世价值”。

第二,构建个体人权观与集体人权观统一的全球南方数字人权倡议。如今全球北方主导的数字人权保护研究与实践带有鲜明“西方中心论”色彩,诉诸于个人权利保护,未能超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边界。然而,在人权保护的实践中,个人与集体休戚相关,命运相连。事实上,国际人权法早已彰显了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关系。同理,数字人权话语与实践应进一步将数字主权作为集体人权概念纳入框架,并以此作为数字治理讨论的新起点,审慎权衡互联网的全球性与民族国家监管模式之间的“张力”。这一理念得以指引我们不再局限于去政治化、抽象化的“个体数字权利保护”,而是纳入个体与集体交织的现代政治生态,更为深刻地理解全球南方情境下数字人权保护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第三,推动“共同善”的南南数字合作。置身于数字治理的关键时期,全球南方国家应延续南南合作精神,以彼此作为参考,通过全球南方国家的互通互鉴,深化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激发内在的创新力。中国作为数字主权理念的“先行者”通过多次实践将政府治理引入到数字领域中,从而保障本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例如,苹果公司与贵州省政府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以存储中国本土用户数据。“云上贵州”项目一方面保障了苹果公司在中国这一最大市场继续盈利,另一方面又通过数据化本土存储保障了我国用户的数字隐私权。同时,随着数字鸿沟日益扩大,全球南方国家实现数字普惠的需求迫在眉睫,数字人权的南南合作应继续推进“数字丝绸之路”,积极为全球南方国家扩大无线电话网络和宽带互联网覆盖范围。

(作者史安斌,清华大学伊斯雷尔·爱泼斯坦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俞雅芸,清华大学伊斯雷尔•爱泼斯坦对外传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摘自《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