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条约义务,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以中国法院积极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为视角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张济坤在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联合国人权机制与全球人权治理”分论坛上发言
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成功召开,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75年前,《世界人权宣言》在二战废墟中诞生。《宣言》申明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国际人权事业的里程碑。30年前《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各类人权平等地位,发展促人权、合作促人权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当前,全球性问题层出不穷,国际人权事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需要世界各国加强国际合作,重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精神,推动和改进全球人权治理。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联合国逐步建立了一套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为基础的人权机制。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联合国负有人权职责的机构为依托的人权宪章机制外,以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为基础、以条约机构为依托的条约机制也是联合国人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主张,人权条约机构要恪守受权,同会员国架起沟通桥梁,秉持公正、客观、非选择性、非政治化原则,持续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注入正能量。目前,中国已批准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定期向各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并接受审议。例如,2022年8月,中国政府代表团通过线上方式,就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审议。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综合性人权条约,也是首个开放供区域一体化组织签字的人权条约,标志着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2008年6月26日,中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坚定支持者和履行者。自2012年接受首次履约报告审议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公约,尊重和保障残疾人人权,在法律法规制定中贯彻落实残疾人不受歧视的权利。中国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90多部,行政法规70多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人权理念在中国全社会得到弘扬。
中国法院积极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各项法律法规,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一、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惩治各类侵害残疾人权益违法犯罪,特别是加大对虐待、遗弃残疾人或拐卖、拐骗残疾儿童以及组织残疾人乞讨犯罪行为的打击。充分保障刑事案件残疾被告人的辩护权,依法对残疾被告人从宽量刑。妥善审理涉残疾人各类民事案件,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告知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为其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便利和帮助,强化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残疾人的司法救助和保护。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或者存在相应风险的,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并跟踪反馈、督促落实。会同中国人权研究会连续多年举办全国各地法官参加的人权知识培训班,增强司法人员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出台指导文件,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配套政策
一是制定专门司法文件,完善制度举措。201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全流程、全领域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202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回应广大残疾人的期待,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努力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支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诉权,让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印发关于残疾人法律救助的文件,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是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特别保护。202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无障碍诉讼服务,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
一是不断完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切实将无障碍服务贯穿诉讼全流程。设立“助残绿色通道”,采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等方式,方便残疾人立案。二是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大力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充分运用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三是尽早开庭、及时判决,加大执行力度,努力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依规为残疾人缓、减、免诉讼费用,有效维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四是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及时提供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等信息交流服务,建立规范化的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提供人员的名册,让残疾人可以无障碍享受诉讼服务。五是加强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等区域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法院系统诉讼无障碍工作经验,探索建立法院系统无障碍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
四、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塑造尊重残疾人社会环境
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法规,鼓励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塑造尊重残疾人的社会环境、促进各级残联更加主动履行职能,更好地分享中国司法机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生动实践和有益经验。例如,202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联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残疾人衣食住行等多方面。其中,有保护财产权益的案件,即继承纠纷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还有保护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由残联代家暴受害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国内尚属首次。有满足残疾人基本出行需要、为残疾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邻权纠纷案件,还有保障残疾人享有乘坐交通工具优惠的案件。有涉及残疾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还有消除对残疾人偏见、歧视的案件,等等。每一个案例都有非常重要的指引意义,体现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价值理念,也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中国是国际人权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在坚持走符合自身国情人权道路、大力推进自身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将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和义务,主动依照签署条约规定来向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自觉接受条约机构的审议,与人权条约机构等国际人权机制广泛开展国际人权合作,深入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体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作者张济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本文摘自作者在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联合国人权机制与全球人权治理”分论坛上的发言)